監護權爭取

婚姻開始談的是感情,婚姻到最後談的除了錢就是孩子的監護權,而法院在判定上是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進行綜合判斷,熟悉其中考量因素就能站在制高點打贏監護權。

如何爭取監護權?從「最佳利益角度」切入準沒錯!

其實,「監護權」正確的法律用語是「親權」,名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而大家常講的「監護權」,是父母雙亡,或真的無力負擔孩子生活時才需要的角色。當然,有經驗的律師會知道民眾在講甚麼,不過有些法官會特別強調「親權歸親權;監護權是監護權」,所以別誤用了

婚姻走到最後監護權一向是離婚夫妻的兵家必爭。

有人說「一定判給母親」;也有人說「一定判給經濟能力好的一方」,但法院實際的判法,沒有死板的「一定」;卻有細膩的「酌定」,而酌定的考慮項目,通常會包含著以下考量:

掌握6大監護權爭取條件

  1. 幼兒從母原則

    -「女方有優勢」
    5歲前的幼兒,特別需要母親的照料(母乳),加上女性善於照顧幼兒的特質,除非母親顯不適任,一般幼兒通常有一定機率會判給母親。
  2. 繼續性原則

    -「維持現在生活者有優勢」可以讓孩子維持目前生活的一方,有著較大的監護權優勢。
  3. 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親密度高者有優勢」不過親密度並不只是「討好」,也包含對孩子成長有正向發展的考慮在。
  4. 主要照顧者原則

    -「主要照顧一方有優勢(通常是女方)」從孩子出生到成長,主要在孩子身邊者通常有優勢。
  5. 手足同親原則

    -「手足一起成長,有利於孩子的健全發展,能全部照顧者有優勢」依照法院的觀念,父母各照顧一位孩子,反而不如生活在同個家中,所以有能力一起照顧者,通常會得到監護權。
  6. 善意父母原則

    -夫妻一方,誰能更周全的讓孩子有更好的愛,誰就有優勢在法庭上動輒口出惡言、情緒失控者,通常法官不會判給該方。

※但是,上述所有觀念都是依照著「兒童之最佳利益」,也就是俗稱的「最佳利益原則」。箇中的裁決,都要依賴個案的細節;以及法官的判決。所以大家不妨心中先有一個概念-「孩子監護權並沒有硬性的規定,也沒有一個絕對性的指標。」畢竟,「最佳利益」本來就是因人而異呢。

這些NG行為千萬別做,做了別想爭監護權!

許多夫妻離異後,因為孩子的問題吵得臉紅脖子粗,甚至當街彼此大罵,這都失去了「最佳利益原則」的初衷。所以,在彼此即將劍拔弩張時,不妨冷靜個十秒,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項目:

  1. 惡意詆毀對方,特別是灌輸孩子「對方很壞」的概念
  2. 不准對方來探視孩子
  3. 經濟狀況差,生活周圍龍蛇雜處,對孩子教育有不好的影響
  4. 本身有惡習,包含吸毒、暴力傾向、犯罪等行為
  5. 騷擾前妻前夫
  6. 不會照顧孩子,讓孩子無法健康成長

監護權判給對方但不適任,可以要求「改定監護權」嗎?

可以,但必須「舉證」,如果監護方取得子女監護權後,卻沒有盡到妥善照顧、保護教養的義務,或是做出對小孩不利的事情、無能力提供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這時可以由「另外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監護權轉移。

如何協助您爭取監護權?

證明「是否適任」並不容易,但要證明「對孩子有不良影響」卻未必困難,像是「與有婦之夫、有夫之婦」通姦、賭博、家暴、犯罪…等等,這些都屬於徵信社蒐證的範疇。但如果雙方都沒有太誇張脫序的言行,這時候尋求律師的協助會更有效。名門徵信社有合作多年的律師團隊為您處理這類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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