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開始談的是感情,婚姻到最後談的除了錢就是孩子的監護權,而法院在判定上是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進行綜合判斷,熟悉其中考量因素就能站在制高點打贏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正確的法律用語是「親權」,名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而大家常講的「監護權」,是父母雙亡,或真的無力負擔孩子生活時才需要的角色。當然,有經驗的律師會知道民眾在講甚麼,不過有些法官會特別強調「親權歸親權;監護權是監護權」,所以別誤用了
婚姻走到最後監護權一向是離婚夫妻的兵家必爭。
有人說「一定判給母親」;也有人說「一定判給經濟能力好的一方」,但法院實際的判法,沒有死板的「一定」;卻有細膩的「酌定」,而酌定的考慮項目,通常會包含著以下考量:
※但是,上述所有觀念都是依照著「兒童之最佳利益」,也就是俗稱的「最佳利益原則」。箇中的裁決,都要依賴個案的細節;以及法官的判決。所以大家不妨心中先有一個概念-「孩子監護權並沒有硬性的規定,也沒有一個絕對性的指標。」畢竟,「最佳利益」本來就是因人而異呢。
許多夫妻離異後,因為孩子的問題吵得臉紅脖子粗,甚至當街彼此大罵,這都失去了「最佳利益原則」的初衷。所以,在彼此即將劍拔弩張時,不妨冷靜個十秒,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項目:
可以,但必須「舉證」,如果監護方取得子女監護權後,卻沒有盡到妥善照顧、保護教養的義務,或是做出對小孩不利的事情、無能力提供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這時可以由「另外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監護權轉移。
證明「是否適任」並不容易,但要證明「對孩子有不良影響」卻未必困難,像是「與有婦之夫、有夫之婦」通姦、賭博、家暴、犯罪…等等,這些都屬於徵信社蒐證的範疇。但如果雙方都沒有太誇張脫序的言行,這時候尋求律師的協助會更有效。名門徵信社有合作多年的律師團隊為您處理這類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