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基本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3.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互相溝通進行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不當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Q4.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就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即年滿20歲)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有監護權之一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5.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親權」之訴。
Q6.為什麼透過法院爭取監護權,要接受社福團體訪視?
隨著兒少保護意識的高漲,法律上認為就子女監護權的判斷屬於公益性較高的事件,應該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審酌判斷之依據,因此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即規定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應該綜合判斷一切的情狀加以判斷,而這些情狀包含了: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只有全面地了解上述這些情狀,法官才能判斷監護權應該要給父或母是對子女「最佳」的決定,但是上面這些情狀,常常必須要透過具有專業知識之社會福利團體協助法院就各種家庭狀況進行深入訪視調查才能夠得知,因此法院經常會囑託社會福利團體提出訪視的報告或其他調查之結果,予以斟酌判斷子女的最佳利益。
Q7.對方如果不付撫養費,她/他為何可以看孩子?
在法律上,被剝奪親權(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對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以及給付撫養費之義務。然而是否可以因為對方不給付撫養費用,就拒絕對方會見子女?答案是不行。因為對於子女之會見交往是基於身為父母天生即享有之權利,不會與給付撫養費之義務形成對待關係,因此不給付撫養費用仍然可以主張會見子女。然而,如果對方是惡意不給付撫養費,而且又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對方會見子女將會嚴重妨害子女之利益者(例如對方有暴力行為之跡象等),仍然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來改變原本約定的會面交往方式。
Q8.何謂合作式父母?
合作式父母包含善意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觀念,國內外亦有許多研究顯示,父母若能合作教養孩童,將可降低其因父母分離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孩童身心也更能穩定發展,以下原則給您參考。
「兩個不要」:不要藏匿未成年子女或禁止對方探視,不要再未成年子女面前批評對方。
「三個努力」:努力與對方建立未成年子女教養方式的一致性、努力與對方溝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探視或照顧方式、努力與對方保持良性的互動關係,讓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父母不間斷地關愛與照顧。
Q9.何謂共同監護?何謂探視權?
所謂共同監護,就是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任何有關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都必須雙方之同意,才能夠行使,否則任一方都可以主張無效的。由於擁有共同行使監護之權利,因此不僅有探視權可以主張,同時也有監護權可以主張的。配偶一方百般阻擾妳探視小孩,為求權益之保障,妳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定期探視子女。獲勝訴之判決後,妳便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配偶交出孩子給妳探視。若妳前夫仍拒絕配合的話,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配偶容忍妳方行使探視或禁止妳前夫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共同監護的缺點
共同監護可能無法申請單親補助,或者申請、審核的門檻會比單獨監護權還要高,建議可以先向該縣市承辦單位確認,再依照該機關的標準進行申請。
Q10.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等等,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一切衡量還是站在基於為子女利益為原則的立場,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Q11. 如何打贏監護權?
(一) 掌握8大監護權爭取條件
想到監護權,很多人第一個疑問就是,如果我錢賺得比對方少,這樣還拿得到小孩監護權嗎?
其實錢不是最重要的準則,實務上,考量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素後,法官判決監護權歸屬多半會遵循這8項原則,將小孩的生活變動壓到最低,建議想要打贏監護權官司的父母,可以依據下列條件做準備:
1. 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看以往小孩都是誰在照顧,通常會較傾向讓長時間看護者繼續照顧。
2.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嬰幼兒時期的嬰孩需要母親哺乳,或更依賴母親,所以嬰兒監護權通常較傾向優先給媽媽。
3.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如果法官覺得小孩年齡及識別能力已經到某個程度,會給小孩表達意願與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尊重孩子意願。
4.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會衡量父母各自的健康、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與子女間的互動、感情。
5. 手足同親原則: 如果未成年子女不只一個,會傾向讓同一個人照顧全部,盡量不拆散兄弟姊妹,讓他們能共同生活。
6. 主要照顧者原則: 會從平常小孩食衣住行育樂、管教、技能培養等方面判斷誰是主要照顧者。
7. 善意父母原則: 畢竟未來孩子還是得與父母雙方見面,法官會看夫妻對待彼此的態度,以及提出的「會面交往方案」,看誰比較有善意。
8. 心理上父母原則: 父母對於幼兒身心發展特別重要,所以法官會看小孩心理上所依賴的成年人是誰。
萬一最終發現父母兩方都不適合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時,法官就會依據這些資料去選一個最適合當子女監護人的對象(也就表示監護權不一定就是落在父母其中一方),並安排指定對子女監護最好的方式讓監護人執行,並斟酌分配父母該負擔的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
🚫其中友善父母原則(常稱為善意父母、良善父母、合作父母)是為了讓孩子能在爸媽雙方的關愛中成長,不要淪為夫妻情緒的夾心餅,所以法官也會觀察雙方是否有「阻止孩子與配偶保持密切聯繫或灌輸仇視配偶」的行為,來判定監護權的最終結果。
Q12. 監護權官司費用多少?
打官司會需要給法院一筆金額,這筆錢稱為「裁判規費」,通常會根據官司的耗時、耗力及複雜程度定價,下列簡單整理:
1. 單純「離婚」官司,費用為3,000元
2. 單純「酌定子女監護權(親權)」官司,費用為3,000元
3. 若是「離婚&酌定子女監護權(親權)」官司,費用為4,000元
4. 若是「酌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官司,費用為1,000元
5. 若是「離婚&酌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訴官司,費用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