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要件
依照《民法》1052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設計離婚在一般人觀感上可能會認為較不道德,但在我們經手的案例中,會尋求我們協助的,很多都是在婚姻中長期受到精神、肢體家暴,或者是配偶外遇劈腿成性,卻老是抓不著證據,死皮賴臉不肯離婚,因此需要透過一些手段達到目的。
在進行設計離婚前先會與委託人洽談,透過洽談過程了解是否真的有設計離婚的需求,想要離婚最主要就是要證明對方的過失,於是蒐證抓姦蒐證對方外遇的證據,或者以驗傷、錄音、錄影、證人等方式蒐證對方家暴的證據,進而達到離婚的目的!如果以上都沒有那就只能透過徵信社所設計好的圈套使目標按照計畫落入圈套之中,創造出符合離婚的行為並蒐證,常聽到的手法是透過第三者的出現誘惑目標,營造出外遇的可能性,抑或是栽贓的手法,使目標出現傷害元配的行為等等...簡而言之,就是製造出無中生有的行為,使目標做出達到離婚標準的行為。